近日,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,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。公告对证单种类和证书文字都作了统一规定,自2015年7月28日起,对 进口食品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,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“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”,不再签发“卫生证书”。对进口食品、化妆品签 发“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”时,除按质检总局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,证明栏中证书文字统一为“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,准予进口。”
今后,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,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统一为“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”,并逐一列明货物品名、品牌、原产国(地区)、规格、数/ 重量、生产日期(批号),没有品牌、规格的,应当标明“无”。该证明是进口食品准予销售、使用的凭证,也就是进口食品进入流通市场的通行证,消费者在选择 购买进口食品时也可以此为依据确认产品是否经检验合格,现在所有的进口食品均已不再加贴“CIQ”标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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